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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有效识别“设计正常水容积”造假

——基层指导使用单位正确选用合规蒸汽发生器的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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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9月26日,随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第1号修改单)〉等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第42号)的发布,《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锅规1号修改单》)将于2025年1月1日实施。该规程明确了“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的定义,意味着“蒸汽发生器”概念得到进一步明晰,这也将让市场上一些为了逃避监管,“大容小标”的“李鬼”式蒸汽发生器无所遁形。
  本文在对蒸汽发生器市场现状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对“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相应条款进行专题注释说明,希望对一线安全监管部门更好理解新规范要求提供帮助,以便更好督促生产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选购合规安全的产品。
  对于一线监管部门来说,应当明确蒸汽发生器和锅炉的区别。首先,两者的水容积和压力均不同。锅炉的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30L,且额定蒸汽压力≥0.1MPa;蒸汽发生器的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30L,或者额定蒸汽压力<0.1MPa。其次,两者的监管要求不同。锅炉属于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不仅制造需要进行监检,使用中也需要定期检验,作业人员还需要持证上岗;而蒸汽发生器不属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范围,属于小型设备,按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进行监管。最后,两者的安装位置要求和操作人员要求也都不同。锅炉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设立独立的锅炉房,且锅炉司炉工要持证上岗,而蒸汽发生器无专门的要求。
  市面上说的蒸汽发生器一般指两类。第一类是水容积<30L或者额定蒸汽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即上文所指的蒸汽发生器,该类蒸汽发生器生产制造和使用都无须监管,也就是俗称的“两小不监管”。第二类比较特殊,是水容积≥30L,同时≤50L,且额定蒸汽压力0.8MPa的蒸汽锅炉,此类设备虽然产品名称标注为“蒸汽发生器”(铭牌标注“免检”),但实质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中的D级锅炉。
  目前,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监管范围的D级锅炉(蒸汽发生器),从设计、制造源头就有相应的图纸审查和驻厂监检的把关环节,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能得到有效保障。这也是C级和D级锅炉最大的区别所在:在使用环节,C级锅炉需要办理使用登记、需要定期检验、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而D级均不需要。
  因此,D级锅炉的“免检金牌”,也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一些胆大妄为的“李鬼”,甚至有些“李鬼”的产品容积更是超过50L,达到了C级锅炉的范畴。而目前规定的合法无须监管的蒸汽发生器需要满足一个重要指标,即水容积<30L。
  为了满足所谓的有“设计正常水容积”,市面上的“李鬼”蒸汽发生器往往会打各种擦边球:一是“直接‘大容小标’”,对水容积30L的设备,制造单位在铭牌上故意将“水容积”虚假标注为<30L(常见的标注有:29.6L,29L,28.5L等)。二是“图纸源头造假”,制造单位在设计图纸上未按实际使用时的正常水容积进行标注,恶意将“设计正常水容积”虚假标注到能使计算水容积<30L的位置,或者在水容积计算时故意漏算部分连接管、排污管的水容积。三是“使用欺骗监察”,在监管部门检查时,使用单位将原本“设计正常水容积”30L的设备,通过调整外置水位限位装置临时设置到30L水容积以下,瞒天过海。
  对于基层执法人员来说,执法也是普法。执法人员想要揭穿“李鬼”的把戏,真正实现拳打“李鬼”,需要指导使用单位正确地选用合规的蒸汽发生器。最基础的方式是通过产品型号或者铭牌来判断选用合规的产品。此外,因为蒸汽发生器都是非常小型的设备,在日常安全巡查中,执法人员还可以通过外观尺寸或者蒸汽参数先进行初步判断,如果目测该设备模块化整体体积大于1.5立方米,或者蒸发量在1t/h以上,则很有可能是属于“超标”的不合规的产品(当然这只是经验之谈),在这样的情况下需引起更多关注,进一步查阅产品资料(包括铭牌、说明书、水容积计算书、产品图纸等)进行验证,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水容积的测定来进行判断。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 李文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