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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制定《办法》加强地方标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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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2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据了解,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期,青岛市政府出台了该《办法》,并将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结合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实际,对上位法相关规定予以细化,进一步规范制定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实施质效,构建全过程全链条地方标准管理机制,以标准化引领高质量发展。
  《办法》聚焦提高地方标准管理质效,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形成高效协同的工作合力。明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构建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界定市级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为满足青岛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按照规定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推动标准转化,鼓励将取得良好实施效益且符合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将地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此外,起草和审查是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重要环节,关乎地方标准的制定质量。《办法》一是明确起草、审查主体和基本要求,规定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等方面专家,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专家组承担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提升标准制定的专业化水平。此外,从合法性、协调性等方面,对地方标准的内容作出规定,明确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服务和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二是规范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为确保地方标准内容真实、可靠,明确标准起草过程中的调查分析、实验、论证以及相关技术要求的试验验证等规定。为加强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征求意见的范围、方式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等,规定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实施影响力大的地方标准,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三是强化技术审查刚性约束,对技术审查的组织、审查人员、审查形式、审查内容等作出规定,明确承担技术审查的人员一般不少于9人,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明确技术审查通过后报批材料的相关要求,规定技术审查未通过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一步修改完善,重新提交技术审查或者提出终止该项目的建议。

□青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