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地理标志、官方标志和特殊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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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案情简介】
2004年8月,“山西老陈醋”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区、尖草坪区;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现辖行政区域。第6173333号“图1”商标为山西省醋产业协会在第30类“醋”商品上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13日。
2023年12月25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向平定县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线索,称山西某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食醋涉嫌抽检不合格,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发现,当事人上述批次的食醋不符合产品明示的标准。经查,当事人产品标签上注明“山西老陈醋”字样,但未获得授权,也未经山西老陈醋产区内的企业授权委托生产。涉案总货值2500元,违法所得690元。
2024年3月3日,平定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食醋362瓶、没收违法所得690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的查处过程和处罚决定体现出如下特点:一是通过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程序,形成合力,及时查处侵犯地理标志违法行为;二是有效维护了蕴含地方特色且享有很高市场知名度的地理标志;三是适用的地方性法规极具行业针对性和地方立法特色。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精准适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查处程序合法,有力打击侵犯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赵 锐)
案例二、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擅自使用“杭白菊”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02年6月,“杭白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桐乡市所辖行政区域。
2024年10月9日,黄山市歙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网络交易监测信息,对位于歙县富堨镇的某茶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有网络店铺,展示的产品标签上标有“品名:杭白菊,配料:杭白菊”,但其商品详情页中展示的产品图片不是杭白菊,且当事人不在“杭白菊”保护范围的产区内,不是授权企业,也没有购进过杭白菊原料。
2024年11月7日,歙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随着电商的发展,地理标志产品侵权案件具有取证难、查处难等问题,该案使用了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予以保全。该案的查处,既充分运用了数字化技术,又是跨区域协同执法,对运用先进技术保护地理标志具有借鉴意义,是知识产权领域联合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典型案例。
(中国计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张 妮)
案例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擅自使用“香云纱”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香云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香云纱协会,保护范围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辖行政区域。
2024年7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南海区某服饰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采购服饰成品,自行挂上标有“香云纱”字样的吊牌,将36件标称“香云纱”的服饰置于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售出9件,剩余27件尚未售出,违法所得6891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香云纱”服饰对应的进货单据。经香云纱协会质量监督专家对尚未售出的商品进行检测,认定涉案商品均未经“过泥”工艺流程,不能认定为“香云纱”产品。
2024年11月11日,南海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没收27件违法销售的非“香云纱”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891元、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使用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违法,借助该产品领域专家的鉴定,客观准确认定侵权产品的特征,事实认定的证据充分,执法程序规范,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清华大学副教授 冯术杰)
案例四、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Tequila”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280597号商标“图2”是墨西哥特其拉管理委员会在第33类“含龙舌兰的酒精饮料;龙舌兰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7月13日。
2024年3月6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送的违法线索,对线索中涉及的某网店销售的酒液商品进行检查。经查,该款酒液灌装地在西班牙,经墨西哥特其拉管理委员会辨认,涉案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许可生产的商品。涉案商品共销售29瓶,违法经营额1959元,违法所得1031元。
2024年12月19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1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为涉外案件,保护国外地理标志对于维护我国国际形象、增强外国企业投资信心及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执法部门充分考虑地理标志所有人在申请证明商标过程中所公示的产品规则对于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意义,结合当事人产品灌装行为发生在特定地域范围之外的事实,最终作出构成侵权的认定,对于酒类等存在灌装工艺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示范和参考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尹腊梅)
案例五、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余姚年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简介】
第8107577号商标“图3”是余姚市三七市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在第30类“年糕”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20日。
2024年5月8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投诉举报,对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产品货架上展示的两款年糕,包装盒上印有“图3”证明商标。执法人员还在仓库发现印有“图3”证明商标的包装盒268个。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材料,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4年7月2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联系权利人并申请办理证明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该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作出没收包装盒268个、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也触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规范的现场勘验、证据固定及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等程序,有效维护了地理标志的专属性和公信力。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处后,主动延伸服务职能,对相关当事人开展产品合规和授权指导,实现了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与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积极作用。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冀 瑜)
案例六、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赣南脐橙”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6437839号“图4”商标为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在第31类“柑橘”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20日。
2023年12月14日,赣州市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寻乌县的一家果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0月起至案发时共从福建省永春县购进脐橙7.5万公斤,其中0.5万公斤脐橙用塑料框进行装框后,贴上赣南脐橙的标识销售给客户,剩余7万公斤尚未销售。经核算,违法经营额共计3.15万元。
2024年1月8日,寻乌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十一编第三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作出罚款9.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赣南脐橙品牌价值高,入选首批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互认互保名录。该案当事人购进外地脐橙在赣州分拣包装,贴上赣南脐橙标识,假冒赣南脐橙进行销售,隐秘性强、欺骗性高、危害性大。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依法严惩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和典型价值,有力维护了赣南脐橙品牌声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黄璞琳)
案例七、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苍溪红心猕猴桃”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7866425号商标“图5”为苍溪县猕猴桃协会在第31类“红心猕猴桃”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20日。
2024年9月11日,在苍溪红心猕猴桃销售打假专项行动中,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苍溪县某农产品经营部和当事人的冷藏库开展联合检查。经查,当事人从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收购猕猴桃共计4580.8公斤,擅自使用标注有“苍溪红心猕猴桃®”字样的包装箱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32161.23元。
2024年11月4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罚款3万元的从轻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加强跨部门协作,构建的“产、管、刑链条式保护”工作机制运行有效。执法部门快速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时规制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有效维护地理标志良好形象。该案破解了产地商户异地采购同种物产,产地包装冒充地理标志产品这一常见监管难题,实现地理标志的严保护、快保护。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袁 嘉)
案例八、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擅自使用官方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6”(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4年9月29日,漳州市平和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漳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福建省某农业有限公司经营现场及其网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6”用于24款蜜柚商品的网页宣传,并委托合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播推广带货。截至案发时,涉案商品累计销售46283单,违法经营额共计128.48万元。
2024年11月4日,平和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合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的违法线索,平和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通过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及时将线索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专家点评】
跨区域执法具有取证难、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该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创新“电子数据取证存证+跨省线上协同审理+异地司法确认”的办案模式,有效破解跨区域知识产权维权难题。该案运用的“电子数据取证存证”技术,通过保护联盟,及时将假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线索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全流程闭环处理,有力打击了地理标志侵权行为。
(福建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叶文庆)
案例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第九届亚冬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五六八号公告,对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会徽“图7”(第T2024009号)、2025年第九届亚冬会吉祥物“图8”(第T2024010号)、“图9”(第T2024011号)等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2028年3月12日。
2024年5月27日,哈尔滨市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对哈尔滨某餐饮器具集中消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餐具包装机1台、印有亚冬会吉祥物“图8”“图9”包装膜的餐具2716套,印有亚冬会吉祥物“图8”“图9”的包装膜1卷。经查,当事人未经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的图形。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将2716套餐具包装膜全部拆除。由于当事人在试营业阶段,故没有违法所得。
2024年7月1日,宾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作出没收侵权餐具包装膜1卷、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能够及时查处,行动快速高效、证据确凿充分、事实认定明晰,准确适用相关条款,综合考量行为人违法情节和后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裁量恰当。该案是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为保护亚冬会知识产权积极作为、全力保障国际重大赛事活动顺利开展的决心,进一步增强了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保护特殊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意识,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 健)
案例十、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神舟十五号载人飞行任务”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九五号公告,对神舟十五号载人飞行任务标识“图10”(第T2022022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2026年7月19日。
2024年4月12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河源市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印有“神舟十五号载人飞行任务”
标识“图10”的标签4张。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下载“神舟十五号载人飞行任务”标识“图10”,用于制作带有该标识的马克杯,并在电商平台销售。
2024年4月24日,源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特殊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办理过程中,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通过网络监测侵权行为,发现侵权线索,主动启动调查、取证、处罚程序,做到了早发现、早查处、早处罚,严格保护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知识产权,有效防止了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有力地保护了特殊标志权利人利益,维护了市场公平诚信的经营秩序。该案的查处,增强了经营主体、社会公众对特殊标志保护的意识,让其充分认识到特殊标志商业化要经过权利人许可或授权,依法使用特殊标志。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关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