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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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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红梅:
  因你在法定期限内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牡市监处罚〔2024〕79-1号)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没有履行:缴纳3000元罚款。故本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牡市监催〔2025〕2022- 224- 1号),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3000元,合计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廖宏峰、孙强
联系电话:0453-6980055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