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市场监管执法需注意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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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4月30日经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5月20日起实施。该法为市场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对市场监管系统的监管执法工作具有重大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和权益,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规定,探讨市场监管执法需注意的要点。
第一,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的民营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明确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民营经济组织范畴。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24年9月底,我国实有民营经济主体总量达18086.4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532.25万户,占民营经济主体总量的69.29%。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特别强调了自愿转型的要求。
第二,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以及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处理,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在行政检查方面,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在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方面,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与程序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注意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第四,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厉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第五,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查处侵犯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实施。加大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民营经济主体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尤其要及时查处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以切实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第七,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在立法立规及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注重听取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并留有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并且要依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以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的民营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明确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民营经济组织范畴。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24年9月底,我国实有民营经济主体总量达18086.4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532.25万户,占民营经济主体总量的69.29%。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特别强调了自愿转型的要求。
第二,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以及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处理,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在行政检查方面,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在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方面,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与程序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注意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第四,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厉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第五,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查处侵犯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实施。加大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民营经济主体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尤其要及时查处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以切实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第七,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在立法立规及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注重听取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并留有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并且要依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以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 谢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