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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及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处理

   本文字数: 1483


工作依据
  处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及预付式消费纠纷类案件时,应首先厘清部门职责。商务部门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日常监管,并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受理查处经营者违反发卡条件、备案规定、资金存管、限额发行等涉及商务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文化旅游和体育部门负责网吧、娱乐、体育健身、旅游等行业预付卡日常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等行业涉及预付卡的投诉举报。
  在法律适用上,应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涉及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或预付卡消费纠纷投诉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做好受理登记工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投诉事项,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受理单位和地址。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消费纠纷,应做好以下工作:对消费者产生消费纠纷的时间、产生纠纷的经营者、纠纷原因及过程、提交的消费证据、主要诉求等内容进行记载;对消费者提交的相关书面证据,应在消费者签名确认后收存;对消费者提交的涉及消费纠纷的物证也要消费者签名确认后做好封存。
  其次,根据消费方式和形态对现场开展调查工作。收集经营者现场的视频资料,消费纠纷涉及的商品,宣传消费的相关菜单、店招等内容资料。收集消费者已经购买和开箱的商品、已经使用和未使用商品的状态信息。若存在其他专业问题,征询主管部门意见,根据消费纠纷对象经营者的时间和意愿,约定消费纠纷调解时间、地点,并一并告知调解人员。
  最后,做好调解工作。例如,对纠纷双方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工作,做好调解笔录记录工作,制作调解协议并跟踪协议落实,完成消费纠纷调解不成功后引导工作。

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及《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解释》),那么,在消费维权实践及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否直接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处理依据呢?
  笔者认为,《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是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解释。《预付式消费解释》是为解决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后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解释。同时,《预付式消费解释》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这两件司法解释主要是为法院在审理涉及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及预付卡式消费纠纷的一审、二审案件作出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消费者维权工作中不能直接将司法解释作为依据。

□湖北省宜都市市场监管局 余红卫 段小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