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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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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形成《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新增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方面,《征求意见稿》总结当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实践中新出现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违法表现,对《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八条、第九条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丰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表现形式。
  在扩大举报渠道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明确,不具有反垄断执法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举报的,应当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或者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方便有关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为不具有执法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反映提供明确的处理指引。
  在细化立案、结束调查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列举式明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标准,并在第二十条第二款细化结束调查情形,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在明确执法调查措施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材料、信息。
  在强化责任追究方面,《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二条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在经提醒敦促或有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情况下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曾被约谈或者调查处理,拒绝、阻碍调查,虚假执行整改措施,违规插手打听案情,打击报复举报人等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一并在行政建议书中提出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并可以将行政建议书抄送监察机关。同时,第三十条细化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行纪衔接的工作要求。
  在细化落实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举措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综合运用提醒敦促、执法约谈、行政建议等工具,丰富行政性垄断执法手段、增强执法效果。第二十七条在性质上将约谈定位为行政性垄断执法全流程均可使用的一项措施,在程序上明确实施约谈不影响依法采取立案、调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等其他执法措施。
  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衔接联动方面,《征求意见稿》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完善优化《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被调查单位涉嫌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且制定过程中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无论被调查单位是否在调查期间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均应当依法立案,实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有机衔接。
  社会各界人士可在6月15日前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信函提出意见建议。

□陆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