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回应数字经济发展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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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不仅条文数量从33条增至41条,更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系统性突破,回应了数字经济发展与市场秩序维护的新需求。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自10月15日起施行。
确立总体要求,强化方向引领。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立法目的,强调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优化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职责表述。
严打“傍名牌”,细化混淆行为认定。将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列为混淆;衔接商标法,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引人误认;规范搜索关键词使用,禁止擅自设置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关键词造成混淆;明确禁止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升级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扩展商业贿赂规制对象至“有关单位和个人”;将虚假宣传误导对象由消费者扩展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严禁通过“虚假评价”协助虚假宣传(如刷单炒信);规范有奖销售,要求经营者不得在活动开始后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将商业诋毁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至“其他经营者”,并禁止“指使他人”诋毁。
精准治理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明确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实施不正当竞争;增设“侵害数据权益”条款,不得以欺诈、胁迫、破坏技术措施等不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数据;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组织或协助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压实平台责任,要求平台在协议规则中明示公平竞争条款,建立举报投诉与处置机制,及时处置并报告平台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重拳整治“内卷式”恶性竞争。落实党中央“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要求,双管齐下,国家层面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经营者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台层面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如某些电商、外卖平台的恶性补贴),维护市场秩序。
破解拖欠账款顽疾,护航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五条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资金、技术、渠道、行业影响力等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拖欠其货物、工程、服务账款。对此类行为,授权省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完善监管措施,优化法律责任。创设约谈制度,监督检查部门可要求涉嫌违法经营者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强化监督检查部门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保密义务;明确民事赔偿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计算;合理设定销售违法商品的责任(善意销售者可免责);增列受贿者及对行贿负有责任的经营者管理人员法律责任;合理调整处罚力度,如提高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罚款下限。
确立域外适用原则。明确对境外发生但扰乱我国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确立总体要求,强化方向引领。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立法目的,强调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优化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职责表述。
严打“傍名牌”,细化混淆行为认定。将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列为混淆;衔接商标法,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引人误认;规范搜索关键词使用,禁止擅自设置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关键词造成混淆;明确禁止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升级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扩展商业贿赂规制对象至“有关单位和个人”;将虚假宣传误导对象由消费者扩展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严禁通过“虚假评价”协助虚假宣传(如刷单炒信);规范有奖销售,要求经营者不得在活动开始后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将商业诋毁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至“其他经营者”,并禁止“指使他人”诋毁。
精准治理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明确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实施不正当竞争;增设“侵害数据权益”条款,不得以欺诈、胁迫、破坏技术措施等不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数据;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组织或协助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压实平台责任,要求平台在协议规则中明示公平竞争条款,建立举报投诉与处置机制,及时处置并报告平台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重拳整治“内卷式”恶性竞争。落实党中央“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要求,双管齐下,国家层面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经营者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台层面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如某些电商、外卖平台的恶性补贴),维护市场秩序。
破解拖欠账款顽疾,护航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五条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资金、技术、渠道、行业影响力等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拖欠其货物、工程、服务账款。对此类行为,授权省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完善监管措施,优化法律责任。创设约谈制度,监督检查部门可要求涉嫌违法经营者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强化监督检查部门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保密义务;明确民事赔偿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计算;合理设定销售违法商品的责任(善意销售者可免责);增列受贿者及对行贿负有责任的经营者管理人员法律责任;合理调整处罚力度,如提高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罚款下限。
确立域外适用原则。明确对境外发生但扰乱我国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川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