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影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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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朴诚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简爱食品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兄弟食品厂、广东泰奇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驷熹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案号:(2022)沪73民初1922号,法院二审案号:(2024)沪民终45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4)沪民终456号民事判决。遵照上述终审民事判决的判令,广东简爱食品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兄弟食品厂和广东泰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我公司”)现公开发布本消除影响声明如下:
(2024)沪民终456号民事判决认定:我公司生产、销售的“原味简爱布丁滑滑”单杯和三连杯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与朴诚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包装、装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擅自使用与朴诚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4)沪民终456号民事判决还认定:广东简爱食品有限公司与朴诚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均位于广东省,在明知朴诚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爱”酸奶产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广东简爱食品有限公司仍将“简爱”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主观上难谓没有误导公众的故意,且客观上足以造成公众对两者产品及双方关系的混淆或误认;广东简爱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简爱”字号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
我公司现已停止使用上述包装装潢、注销了广东简爱食品有限公司,并特此公开发布本声明以消除我公司给朴诚乳业(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特此声明!
(2024)沪民终456号民事判决认定:我公司生产、销售的“原味简爱布丁滑滑”单杯和三连杯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与朴诚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包装、装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擅自使用与朴诚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4)沪民终456号民事判决还认定:广东简爱食品有限公司与朴诚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均位于广东省,在明知朴诚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爱”酸奶产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广东简爱食品有限公司仍将“简爱”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主观上难谓没有误导公众的故意,且客观上足以造成公众对两者产品及双方关系的混淆或误认;广东简爱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简爱”字号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
我公司现已停止使用上述包装装潢、注销了广东简爱食品有限公司,并特此公开发布本声明以消除我公司给朴诚乳业(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特此声明!
声明人:广东简爱食品有限公司
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兄弟食品厂
广东泰奇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