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答复全国政协委员:
推动将红参纳入国产复方配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试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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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吉林省政府,对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544号(商贸监管类174号)《关于在吉林省开展红参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研究试点的提案》作出答复。
答复表示,提案中提到的在吉林开展红参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研究试点,体现了李东浩委员对红参和保健食品产业发展的高度关注,对推进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双轨运行具有建设性意义。
答复进一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二是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三是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答复强调,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高度重视人参、红参产业发展,依据职责持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吉林省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国家林草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吉林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人参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2023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将人参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推动吉林人参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吉林省政府组织技术机构加强红参基础研究,开展“红参和大力参炮制加工关键技术与品质提升研究”,着力解决当前红参加工工艺优质品率低、次品率高、标志性成分含量不足等问题;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DBS22/024),对红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指标等作出规定,保障人参食品原料品质。
答复表示,接下来,市场监管总局将立足法定职责,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推动将红参纳入国产复方配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试点管理,充分发挥传统中药材地方特色资源优势,优化保健食品高质量供给,服务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答复表示,提案中提到的在吉林开展红参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研究试点,体现了李东浩委员对红参和保健食品产业发展的高度关注,对推进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双轨运行具有建设性意义。
答复进一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二是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三是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答复强调,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高度重视人参、红参产业发展,依据职责持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吉林省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国家林草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吉林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人参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2023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将人参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推动吉林人参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吉林省政府组织技术机构加强红参基础研究,开展“红参和大力参炮制加工关键技术与品质提升研究”,着力解决当前红参加工工艺优质品率低、次品率高、标志性成分含量不足等问题;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DBS22/024),对红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指标等作出规定,保障人参食品原料品质。
答复表示,接下来,市场监管总局将立足法定职责,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推动将红参纳入国产复方配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试点管理,充分发挥传统中药材地方特色资源优势,优化保健食品高质量供给,服务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苏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