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群众从执法中感受公平正义
——市场监管部门推行服务型执法综述
本文字数: 2676
今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动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模式,让执法从“管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为指导各地实践,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5月6日、6月30日、10月9日连续发布三批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涵盖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价格监管、产品质量等多个领域。这些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生动展现了服务型执法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成效,彰显新时代市场监管执法的温度与力量。
理念引领:从“管理”到“治理”的执法转型
服务型执法并非弱化执法,而是优化执法。其核心在于坚持执法为民、服务发展,把服务贯穿于执法全过程,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守“监管为民”的根本立场。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一理念指引下,执法不再是冷冰冰的处罚,而是有温度的服务。例如,在“广西柳州大旺糖果摊无证经营散装食品案”(第二批案例)中,执法人员发现摊主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散装花生、瓜子,鉴于其属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主动整改,依法不予处罚,并指导其办理许可证。这一做法既守住安全底线,又体现对小微经营主体的包容审慎,让群众感受到执法的善意。
推动执法与服务深度融合。服务型执法强调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监管目标。执法者不仅是秩序的维护者,更是发展的助推者。在“山东米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搭售服务案”(第二批案例)中,企业在充电业务中默认搭售“安心充电”服务,侵犯消费者选择权。执法部门并未简单处罚,而是指导企业主动整改、全面退款,最终不予处罚。此举既保护了15万余名消费者的权益,又帮助企业规范经营模式,体现了“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的治理智慧。
机制创新:构建全链条服务型执法体系
服务型执法是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制度安排。三批典型案例从不同侧面展示了这一机制的运行逻辑。
事前预警,防患于未然。执法端口前移,是服务型执法的重要特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预警提示、行政指导、合规培训等方式,帮助企业防范违法风险。例如,在“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第一批案例)中,执法部门不仅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还推动企业建立过期食品防控制度,开发临期预警App,设立临期食品折扣专柜,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这种“健康体检式”执法,有效实现了“查处一案、规范一行”。
事中分类,体现宽严相济。服务型执法强调“过罚相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作出差异化处理,对轻微违法、无主观过错行为免罚轻罚。如“杭州热电企业无主观过错不执行政府定价系列案”(第一批案例),企业因客观技术所限导致排放超标,执法部门依法不予处罚,仅收缴多收电价款,既维护政策严肃性,又保护企业积极性。对主观恶意大、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从严惩处。如“温州佳圆粮油翻包大米案”(第一批案例)、“达州走私冻肉案”(第二批案例)、“阜阳假冒服装案”(第三批案例)等,执法部门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实现“重违严惩”,形成有力震慑。
事后回访,推动持续整改。执法不是终点,而是治理的起点。市场监管总局明确提出“做好事后跟踪”,各地通过“回头访”“回头看”“回头检”等方式,督促涉案主体整改到位。在“青岛骊龙葡萄酒侵权案”(第二批案例)中,执法人员在处罚后主动回访,指导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最终推动其成功注册5个品牌,实现从“模仿者”到“创新者”的转变。
实践成效: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服务型执法的推行,不仅提升了执法公信力,也增强了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守护民生“关键小事”,提升群众满意度。从电动自行车充电搭售,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再到路边摊无证经营,这些看似“小问题”,却直接关系百姓日常生活。服务型执法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细致入微的执法服务,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在“山东米萌充电桩案”(第二批案例)中,执法部门推动企业退还搭售费用105万余元,惠及15万余名消费者,真正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创新活力。在“青岛骊龙葡萄酒侵权案”(第二批案例)、“阜阳假冒服装案”(第三批案例)、“广元苍溪猕猴桃地理标志侵权案”(第三批案例)中,执法部门既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又注重引导企业走向自主创新,实现了“打击侵权”与“促进创新”的有机统一。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快速响应与精准处理,展现了中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权益的坚定决心。
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服务型执法通过包容审慎监管,为新兴产业发展留出空间。在“新疆稼佳宝化肥标识不规范案”(第三批案例)中,执法部门在确认产品质量合格后,聚焦标识问题开展专项指导,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流程。这种“罚后帮扶”的做法,体现出执法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发展。
经验启示:执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服务型执法的实践,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益启示。
执法理念要从“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执法者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执法”的意识,始终站在群众立场思考问题、处理案件。只有真正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执法成效的标准,才能赢得信任与支持。
执法方式要从“单打独斗”转向“协同共治”。服务型执法强调部门联动、行刑衔接、社会参与。在“达州走私冻肉案”(第二批案例)、“阜阳假冒服装案”(第三批案例)中,市场监管、公安、检察等多部门协同作战,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治理,构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执法效能要从“个案查处”转向“系统治理”。服务型执法注重从个案中提炼共性问题,防范行业风险,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例如,在“温州大米翻包案”(第一批案例)后,当地开展行业整治,分类处置违法主体;在“苍溪猕猴桃案”(第三批案例)后,推动建立“协会+企业+农户”品牌共治机制。这些都体现了“查处一案、规范一行、带动一片”的系统思维。
理念引领:从“管理”到“治理”的执法转型
服务型执法并非弱化执法,而是优化执法。其核心在于坚持执法为民、服务发展,把服务贯穿于执法全过程,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守“监管为民”的根本立场。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一理念指引下,执法不再是冷冰冰的处罚,而是有温度的服务。例如,在“广西柳州大旺糖果摊无证经营散装食品案”(第二批案例)中,执法人员发现摊主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散装花生、瓜子,鉴于其属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主动整改,依法不予处罚,并指导其办理许可证。这一做法既守住安全底线,又体现对小微经营主体的包容审慎,让群众感受到执法的善意。
推动执法与服务深度融合。服务型执法强调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监管目标。执法者不仅是秩序的维护者,更是发展的助推者。在“山东米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搭售服务案”(第二批案例)中,企业在充电业务中默认搭售“安心充电”服务,侵犯消费者选择权。执法部门并未简单处罚,而是指导企业主动整改、全面退款,最终不予处罚。此举既保护了15万余名消费者的权益,又帮助企业规范经营模式,体现了“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的治理智慧。
机制创新:构建全链条服务型执法体系
服务型执法是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制度安排。三批典型案例从不同侧面展示了这一机制的运行逻辑。
事前预警,防患于未然。执法端口前移,是服务型执法的重要特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预警提示、行政指导、合规培训等方式,帮助企业防范违法风险。例如,在“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第一批案例)中,执法部门不仅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还推动企业建立过期食品防控制度,开发临期预警App,设立临期食品折扣专柜,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这种“健康体检式”执法,有效实现了“查处一案、规范一行”。
事中分类,体现宽严相济。服务型执法强调“过罚相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作出差异化处理,对轻微违法、无主观过错行为免罚轻罚。如“杭州热电企业无主观过错不执行政府定价系列案”(第一批案例),企业因客观技术所限导致排放超标,执法部门依法不予处罚,仅收缴多收电价款,既维护政策严肃性,又保护企业积极性。对主观恶意大、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从严惩处。如“温州佳圆粮油翻包大米案”(第一批案例)、“达州走私冻肉案”(第二批案例)、“阜阳假冒服装案”(第三批案例)等,执法部门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实现“重违严惩”,形成有力震慑。
事后回访,推动持续整改。执法不是终点,而是治理的起点。市场监管总局明确提出“做好事后跟踪”,各地通过“回头访”“回头看”“回头检”等方式,督促涉案主体整改到位。在“青岛骊龙葡萄酒侵权案”(第二批案例)中,执法人员在处罚后主动回访,指导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最终推动其成功注册5个品牌,实现从“模仿者”到“创新者”的转变。
实践成效: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服务型执法的推行,不仅提升了执法公信力,也增强了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守护民生“关键小事”,提升群众满意度。从电动自行车充电搭售,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再到路边摊无证经营,这些看似“小问题”,却直接关系百姓日常生活。服务型执法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细致入微的执法服务,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在“山东米萌充电桩案”(第二批案例)中,执法部门推动企业退还搭售费用105万余元,惠及15万余名消费者,真正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创新活力。在“青岛骊龙葡萄酒侵权案”(第二批案例)、“阜阳假冒服装案”(第三批案例)、“广元苍溪猕猴桃地理标志侵权案”(第三批案例)中,执法部门既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又注重引导企业走向自主创新,实现了“打击侵权”与“促进创新”的有机统一。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快速响应与精准处理,展现了中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权益的坚定决心。
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服务型执法通过包容审慎监管,为新兴产业发展留出空间。在“新疆稼佳宝化肥标识不规范案”(第三批案例)中,执法部门在确认产品质量合格后,聚焦标识问题开展专项指导,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流程。这种“罚后帮扶”的做法,体现出执法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发展。
经验启示:执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服务型执法的实践,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益启示。
执法理念要从“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执法者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执法”的意识,始终站在群众立场思考问题、处理案件。只有真正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执法成效的标准,才能赢得信任与支持。
执法方式要从“单打独斗”转向“协同共治”。服务型执法强调部门联动、行刑衔接、社会参与。在“达州走私冻肉案”(第二批案例)、“阜阳假冒服装案”(第三批案例)中,市场监管、公安、检察等多部门协同作战,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治理,构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执法效能要从“个案查处”转向“系统治理”。服务型执法注重从个案中提炼共性问题,防范行业风险,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例如,在“温州大米翻包案”(第一批案例)后,当地开展行业整治,分类处置违法主体;在“苍溪猕猴桃案”(第三批案例)后,推动建立“协会+企业+农户”品牌共治机制。这些都体现了“查处一案、规范一行、带动一片”的系统思维。
□本报记者 王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