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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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洪市监处罚送告〔2024〕75号
洪雅县俊康养元店:
本局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眉洪市监处罚〔2024〕75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眉洪市监处罚〔2024〕7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单位在四川省非税收缴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洪雅县财政局,账号:58390120000012980,开户行:洪雅县信用联社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洪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173号)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王璐
联系电话:02836723315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文昌路88号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