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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本文字数: 579


昆市监罚催〔2025〕083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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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市监处罚〔2025〕083001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人民币200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4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恒朋、王毅文
  联系电话:051257399236
  联系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588号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