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本文字数: 749
张婵:
本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你作出《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4〕01220003号)。因你下落不明,且本局向你住址邮寄送达及向你原暂住住址直接送达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1.《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4〕0122000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96元,处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01796元,上缴国库。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3.如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如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机关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三亭路193号
电话:0594-2639138
联系人:马中洺 欧湖滨
本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你作出《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4〕01220003号)。因你下落不明,且本局向你住址邮寄送达及向你原暂住住址直接送达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1.《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4〕0122000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96元,处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01796元,上缴国库。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3.如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如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机关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三亭路193号
电话:0594-2639138
联系人:马中洺 欧湖滨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