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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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乐阳游泳馆有限公司:
本局立案查处你司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本局已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经多方查找,你司仍下落不明,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莆市监罚告〔2024〕03050006号)。
经查明,你司于2018年11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8号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A159号开展经营活动。你司在经营过程中,与消费者签订的“龙格亲子游泳俱乐部会员章程”内第2.6条含有“本会有权自行调整领卡种类,权益及会费、课程时间,无需取得会员及监护人同意”内容的条款。该会员章程5.1条款内容为:本会有权随时制定、修改、补充、添加、变更或者替换本章程条款及适用的规则与规定,本会将以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会员修改、补充、增添、变更或替换的内容将于本会制定之日生效。综上,本局认定你司的“龙格亲子游泳俱乐部会员章程”含有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合同的内容的违法行为。因你司已经停业,且无法取得联系,你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本局认为,你司“龙格亲子游泳俱乐部会员章程”含有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合同的内容,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合同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本局立案查处你司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本局已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经多方查找,你司仍下落不明,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莆市监罚告〔2024〕03050006号)。
经查明,你司于2018年11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8号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A159号开展经营活动。你司在经营过程中,与消费者签订的“龙格亲子游泳俱乐部会员章程”内第2.6条含有“本会有权自行调整领卡种类,权益及会费、课程时间,无需取得会员及监护人同意”内容的条款。该会员章程5.1条款内容为:本会有权随时制定、修改、补充、添加、变更或者替换本章程条款及适用的规则与规定,本会将以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会员修改、补充、增添、变更或替换的内容将于本会制定之日生效。综上,本局认定你司的“龙格亲子游泳俱乐部会员章程”含有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合同的内容的违法行为。因你司已经停业,且无法取得联系,你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本局认为,你司“龙格亲子游泳俱乐部会员章程”含有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合同的内容,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合同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