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加大力度整治“心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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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李 春)记者从1月23日举办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期,商标法(修订草案)已相继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针对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即平时所说的“心机商标”,将加大整治力度,情形严重的将撤销商标。
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施行,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前,商标法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进行四次修改。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将保护范围扩大至服务商标,禁止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除非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增加销售假冒商品和伪造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2001年,为适应加入WTO和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我国修正商标法,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引入立体商标保护,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完善异议和无效程序,增加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将“反向假冒”认定为侵权行为。2013年商标法修正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异议理由和主体资格,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和使用,简化商标注册流程,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至300万元。2019年商标法修正重点在于规制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将恶意侵权惩罚性赔偿倍数从“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
近年来,商标领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屡禁不止;商标“重注册、轻使用”现象比较普遍;商标不当使用花样翻新,“心机商标”屡见不鲜;商标侵权居高不下;商标注册人过度维权、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此轮商标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商标领域突出问题,完善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并将实践中一些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商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法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
首先,努力从制度层面解决商标领域的突出问题。例如,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商标申请,明确不予注册,更大力度规制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针对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即“心机商标”,加大整治力度,情形严重的撤销商标。针对商标“重注册、轻使用”的问题,商标法(修订草案)提出,成为通用名称或者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充分发挥商标制度的退出机制作用。针对商标代理行业恶性竞争、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等问题,强化商标代理行业监管,净化代理市场秩序。
其次,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更好实现便民利企。将商标注册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回应经营主体尽快获权的需求。在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复审申请后,允许其主动撤回,充分尊重和保障其个人意愿。完善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有关中止审查审理的规定,减轻当事人申请注册成本和诉讼负担。
最后,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衔接国际条约,明确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能得到跨类保护,提升保护水平。开放“动态标志”作为商标注册要素,比如手机的开机动画,程序软件的动态展示,还有电影播放前影视公司的动画展示等,顺应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需要。同时,法律还为其他表现形式的要素作为商标注册预留了空间,以满足各类主体创新商业模式对新型商标的注册需求。
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施行,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前,商标法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进行四次修改。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将保护范围扩大至服务商标,禁止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除非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增加销售假冒商品和伪造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2001年,为适应加入WTO和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我国修正商标法,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引入立体商标保护,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完善异议和无效程序,增加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将“反向假冒”认定为侵权行为。2013年商标法修正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异议理由和主体资格,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和使用,简化商标注册流程,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至300万元。2019年商标法修正重点在于规制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将恶意侵权惩罚性赔偿倍数从“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
近年来,商标领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屡禁不止;商标“重注册、轻使用”现象比较普遍;商标不当使用花样翻新,“心机商标”屡见不鲜;商标侵权居高不下;商标注册人过度维权、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此轮商标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商标领域突出问题,完善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并将实践中一些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商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法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
首先,努力从制度层面解决商标领域的突出问题。例如,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商标申请,明确不予注册,更大力度规制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针对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即“心机商标”,加大整治力度,情形严重的撤销商标。针对商标“重注册、轻使用”的问题,商标法(修订草案)提出,成为通用名称或者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充分发挥商标制度的退出机制作用。针对商标代理行业恶性竞争、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等问题,强化商标代理行业监管,净化代理市场秩序。
其次,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更好实现便民利企。将商标注册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回应经营主体尽快获权的需求。在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复审申请后,允许其主动撤回,充分尊重和保障其个人意愿。完善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有关中止审查审理的规定,减轻当事人申请注册成本和诉讼负担。
最后,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衔接国际条约,明确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能得到跨类保护,提升保护水平。开放“动态标志”作为商标注册要素,比如手机的开机动画,程序软件的动态展示,还有电影播放前影视公司的动画展示等,顺应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需要。同时,法律还为其他表现形式的要素作为商标注册预留了空间,以满足各类主体创新商业模式对新型商标的注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