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A5:二、三版中缝

左边为:二、三版中缝

   本文字数: 1596


  本报公告同时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网站发布,欢迎登录(www.cmrnn.com.cn),点击“企业公告信息办理平台”查询详细内容(版权所有,不得翻印)。

变更公告
  香港海翔(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代表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P79QL1U原外国(地区)企业住所: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28号力宝太阳广场6楼601室;原驻在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至2025年8月17日;现外国(地区)企业住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悫大厦17楼01-02室;现驻在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至2028年8月17日香港海翔(中国)有限公司靖江代表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P78JTXF原外国(地区)企业住所: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28号力宝太阳广场6楼601室;原驻在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至2025年8月17日;现外国(地区)企业住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悫大厦17楼01-02室;现驻在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至2028年8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杭余市监罚送告〔2026〕仁001号唐良多:
  公民个人信息:唐良多,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2********6413,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联系电话:155****5582。
  本局于2026年1月5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因你下落不明,身份证地址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余市监罚告〔2026〕7号),内容是:经查明:2025年9月14日,你在未核实俞某某年仅15周岁的情况下向其提供文身服务,图案为“花朵”,文身位置为左手手背,并收取文身费用360元。9月29日,俞某某母亲俞某在发现其儿子文身后到你经营场所内要求洗文身,并告知你俞某某是未成年人的事实。你为俞某某清洗文身,并收取洗文身费用400元。10月3日,俞某某再次到你处要求文身,你在明知其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再次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图案为“关公”,文身位置为右肩,并收取部分文身费用170元。你两次文身及一次清洗文身共收取费用930元,违法所得共计930元。
  本局认为:你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违反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规定,拟对你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30元。
  2.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两项共计罚没款50930元(人民币伍万零玖佰叁拾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余市监罚告〔2026〕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谢佳锋 叶帆
  联系电话:
  0571-863971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36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市场监督管理所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