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害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权的声明
本文字数: 735
致各相关方及社会公众:
我司(东莞英达电子有限公司)因未经授权,在生产、销售、出口的相关锂电池产品上使用了与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合法注册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1428849号“UL及图形”注册商标)。
该行为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1973民初291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我司及法定代表人杨应花对此判决结果完全尊重与服从,并已深刻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与不当性。在此,我司及杨应花谨向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郑重致歉。
为消除因侵权行为对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不良影响,并严格履行法院判决,我司现依据判决要求,特通过《中国市场监管报》发布本声明,以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我司郑重承诺:
1.已立即停止一切侵害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出口带有侵权标识的产品,并不再从事任何侵犯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
2.已对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工具进行了全面清理与销毁。
3.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审核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我司将以此次事件为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与合规经营意识,诚信守法,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合法的产品与服务。
我司(东莞英达电子有限公司)因未经授权,在生产、销售、出口的相关锂电池产品上使用了与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合法注册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1428849号“UL及图形”注册商标)。
该行为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1973民初291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我司及法定代表人杨应花对此判决结果完全尊重与服从,并已深刻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与不当性。在此,我司及杨应花谨向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郑重致歉。
为消除因侵权行为对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不良影响,并严格履行法院判决,我司现依据判决要求,特通过《中国市场监管报》发布本声明,以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我司郑重承诺:
1.已立即停止一切侵害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出口带有侵权标识的产品,并不再从事任何侵犯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
2.已对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工具进行了全面清理与销毁。
3.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审核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我司将以此次事件为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与合规经营意识,诚信守法,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合法的产品与服务。
特此声明。声明人:东莞英达电子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