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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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石。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这既是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进一步落实,也是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发企业活力的关键举措。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民营经济的基础性法律,施行以来,已经为民营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就是要把法律条文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制度红利,让民营企业看得见、用得上、真受益。
为什么要完善配套法规政策?
让法律真正落地,打通“最后一公里”。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对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法律的原则性条款,还需要具体的制度来支撑。目前,一些配套制度还比较“粗线条”,比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具体怎么执行、要素平等保障的标准是什么、账款拖欠怎么追责等,缺少可直接操作的实施细则。这就导致部分民营企业在实际中“看得见权利,走不通路径”。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就是让每项权利都有明确的实现办法,让每项义务都有具体的执行标准,确保法律条文不是“纸面上的承诺”。
破除隐性壁垒,保障公平竞争。民营经济发展中,有时还会遇到“玻璃门”“旋转门”这样的隐性障碍。一些领域存在要素获取不公平、竞争机会不平等、监管执法不一致等问题。比如,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等环节,个别地方仍然存在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的行为;在土地、数据、资金等生产要素分配时,民营企业有时也难以享受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同等的待遇。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可以通过细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要素平等保障机制,确保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项目竞争等方面,能和其他主体同台竞技、公平发展。
统一执法尺度,防止权力任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执法标准统一,是法律权威的根本体现。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执法问题,不仅有制度供给不足的原因,也有执法标准不统一、行政权力使用随意的问题。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执法机关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关键在于细化执法程序、明确裁量基准、规范权力边界,把行政权力纳入法治轨道,有效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防止“选择性执法”和“随意性执法”。
如何完善配套法规政策?
构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细则”四级规范体系。配套法规政策的完善需形成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制度链条。在法律法规层面,继续保持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需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权益保护等核心制度的实施机制。在部门规章层面,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主管部门应协同发力,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融资担保、账款支付等关键领域,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部门规章,细化标准、程序与责任。在地方细则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区域民营经济发展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将国家层面的制度要求转化为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四级规范体系的核心在于“纵向贯通、横向协同”,既防止中央政策在地方执行中变形走样,又避免地方各自为政导致制度碎片化。
细化生产要素平等保障机制。在土地资源要素方面,明确工业用地出让中民营企业的平等参与权,禁止在土地招拍挂中设置针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条件。在资本要素方面,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的操作标准,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在数据要素方面,明确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开放清单,建立民营企业平等获取公共数据的申请程序与使用规范。在技术要素方面,明确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平等申报资格,细化科研设施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的操作办法,打通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堵点。在劳动力要素方面,规范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新型用工模式中民营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善公平竞争保障制度。应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标准与量化指标,建立审查结论的公示与异议机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平竞争规则,明确禁止在资格预审、评标标准、合同条款中设置所有制歧视性条件。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加大对垄断、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的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健全权益保护配套机制。在产权保护领域,应明确产权纠纷的受理范围、调查程序与救济途径,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在账款支付保障方面,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信息披露与联合惩戒机制,禁止以“背靠背”条款、不合理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拖延付款。在涉企执法规范方面,应制定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涉民营企业检查的启动条件、频次上限与程序要求,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如何保障配套法规政策落实?
强化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配套法规政策的落实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高位推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保障体系。建议在国务院层面建立民营经济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统筹协调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与评估。同时,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配套法规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健全政策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配套法规政策好不好,需要通过科学评估来检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优化。应建立“制定—实施—评估—修订”的全周期管理机制:政策出台前,开展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实施中,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常态化监测执行效果;政策实施后,重点评估政策目标是否达成、经营主体是否满意、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启动修订程序,保持配套法规政策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完善监督问责与救济保障机制。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保障在于监督。应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多元监督体系,形成覆盖政策制定、执行、反馈全流程的监督网络。
司法是最后一道救济防线,也要做好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提出25条具体意见。各地法院须进一步细化落实,比如在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涉企合同等案件中,严格落实“平等对待、同等保护”原则,畅通民营企业维权渠道;定期发布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与司法白皮书,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指引。
为什么要完善配套法规政策?
让法律真正落地,打通“最后一公里”。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对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法律的原则性条款,还需要具体的制度来支撑。目前,一些配套制度还比较“粗线条”,比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具体怎么执行、要素平等保障的标准是什么、账款拖欠怎么追责等,缺少可直接操作的实施细则。这就导致部分民营企业在实际中“看得见权利,走不通路径”。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就是让每项权利都有明确的实现办法,让每项义务都有具体的执行标准,确保法律条文不是“纸面上的承诺”。
破除隐性壁垒,保障公平竞争。民营经济发展中,有时还会遇到“玻璃门”“旋转门”这样的隐性障碍。一些领域存在要素获取不公平、竞争机会不平等、监管执法不一致等问题。比如,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等环节,个别地方仍然存在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的行为;在土地、数据、资金等生产要素分配时,民营企业有时也难以享受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同等的待遇。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可以通过细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要素平等保障机制,确保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项目竞争等方面,能和其他主体同台竞技、公平发展。
统一执法尺度,防止权力任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执法标准统一,是法律权威的根本体现。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执法问题,不仅有制度供给不足的原因,也有执法标准不统一、行政权力使用随意的问题。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执法机关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关键在于细化执法程序、明确裁量基准、规范权力边界,把行政权力纳入法治轨道,有效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防止“选择性执法”和“随意性执法”。
如何完善配套法规政策?
构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细则”四级规范体系。配套法规政策的完善需形成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制度链条。在法律法规层面,继续保持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需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权益保护等核心制度的实施机制。在部门规章层面,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主管部门应协同发力,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融资担保、账款支付等关键领域,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部门规章,细化标准、程序与责任。在地方细则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区域民营经济发展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将国家层面的制度要求转化为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四级规范体系的核心在于“纵向贯通、横向协同”,既防止中央政策在地方执行中变形走样,又避免地方各自为政导致制度碎片化。
细化生产要素平等保障机制。在土地资源要素方面,明确工业用地出让中民营企业的平等参与权,禁止在土地招拍挂中设置针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条件。在资本要素方面,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的操作标准,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在数据要素方面,明确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开放清单,建立民营企业平等获取公共数据的申请程序与使用规范。在技术要素方面,明确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平等申报资格,细化科研设施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的操作办法,打通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堵点。在劳动力要素方面,规范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新型用工模式中民营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善公平竞争保障制度。应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标准与量化指标,建立审查结论的公示与异议机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平竞争规则,明确禁止在资格预审、评标标准、合同条款中设置所有制歧视性条件。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加大对垄断、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的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健全权益保护配套机制。在产权保护领域,应明确产权纠纷的受理范围、调查程序与救济途径,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在账款支付保障方面,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信息披露与联合惩戒机制,禁止以“背靠背”条款、不合理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拖延付款。在涉企执法规范方面,应制定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涉民营企业检查的启动条件、频次上限与程序要求,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如何保障配套法规政策落实?
强化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配套法规政策的落实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高位推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保障体系。建议在国务院层面建立民营经济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统筹协调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与评估。同时,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配套法规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健全政策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配套法规政策好不好,需要通过科学评估来检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优化。应建立“制定—实施—评估—修订”的全周期管理机制:政策出台前,开展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实施中,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常态化监测执行效果;政策实施后,重点评估政策目标是否达成、经营主体是否满意、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启动修订程序,保持配套法规政策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完善监督问责与救济保障机制。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保障在于监督。应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多元监督体系,形成覆盖政策制定、执行、反馈全流程的监督网络。
司法是最后一道救济防线,也要做好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提出25条具体意见。各地法院须进一步细化落实,比如在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涉企合同等案件中,严格落实“平等对待、同等保护”原则,畅通民营企业维权渠道;定期发布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与司法白皮书,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指引。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