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T3:特别策划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本文字数: 4449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知识产权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将主题定为“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恰逢其时,意义深远。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我们应深刻领悟知识产权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保障作用,聚焦新兴领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聚焦知识产权价值焕新,法治保障适时跟进

  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与要义随之发生实质性转变,值得重新审视,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亦作出相应调整。
  知识产权保护已演进为我国前沿科技产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核心战略手段。如今,高新技术是国际竞争的主要领域。区别于传统领域已经固化的技术路径和竞争格局,新兴产业中关键技术节点上的专利布局、技术标准等内容尚未定型,在前瞻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指导下,制定专利组合搭建、版权风险防控、核心商标注册等竞争策略,将助力企业在“出海”进程中提升议价能力、掌握谈判主动权,进一步主导竞争格局和未来走势。
  为破除新兴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时面临的技术封锁与诉讼壁垒,我国及时强化法治保障。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明确指出相关政府部门负有跟踪了解涉外知识产权制度信息、发布风险提示与预警信息、提供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与维权援助等职能,从国家法规层面就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事项作出全局性部署。
  在地方治理层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2月9日出台《江苏省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双向赋能行动方案(2026—2030年)》,强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助推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监测和应对指导工作,提供了聚焦人工智能产业精准施策保护知识产权的区域性范本。
  知识产权保护是对新兴技术成果全方位、全周期的保护。不同于以往作为后置保护和侵权防御手段,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进阶为对一项技术产出从研发、转化至管理阶段的全链条保护模式,这对相关法律规范与实施机制提出了新要求,我国正加快开展相关工作。
  在技术开发初期,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作用主要表现为尽早获得专利授权和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就文档类成果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强化确权。为了应对新型技术成果在专利审查、商标注册等方面引发的认定难题,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针对人工智能、比特流、生物育种领域专利审查标准进行专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次修订也正在稳步推进,立法接入互联网、数字经济等应用情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动态标识”作为可注册的商标权客体,彰显加强新兴领域商标保护的立法共识。
  在转化运用阶段,知识产权的资产属性得以显现。为提高相关交易效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自2026年4月15日起试运行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线上办理,以促进软件著作权的高效利用。由此可见,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已嵌入产业链,协同跟进创新智力成果从研发至商业化利用全过程,而非仅在遭受侵权时才被动启用的法治手段。

聚焦新兴领域,研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现实需求

  新兴产业集中在人工智能、新能源、网络空间等领域,技术复杂、迭代迅速是其共性特征,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无法适应科技创新与发展态势,由此催生出加强保护的法治需求。
  破除“唯数量论”的专利架构是当下的重要议题。唯有可转化运用、落地见效的技术方案才能真正惠及经济与社会发展。在数字通信、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新兴领域,技术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开发过程具有高投入、长周期的特性,需要以专利制度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全程协同跟进,保障技术开发者获得合理回报,进一步激发其研发意愿,从而持续推动新兴产业创新发展。
  然而,上述专利长效激励机制无法适用于不以高效转化、发挥实效为目的的低质量专利申请,因此,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不应作为高校和企业科研能力的考核评价指标。北京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发布的《关于促进首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专利质量及其转化潜力导向下的评估模式,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需求高度契合,理应在新形势下推广普及,以遏制“唯数量论”理念对新兴科技产业和专利管理体系的危害。
  竞相压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抑制创新活力。高质量专利是推动新兴产业结构优化的中坚力量,“内卷式”竞争使真正掌握高价值专利的研发者无法获得应有回报,关键技术攻关研究也就无以为继。为重塑产业健康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整治“内卷式”竞争行为作出相应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也于2026年3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着力防治光伏、锂电池、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更新迭代,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场域逐渐转移至网络空间,扰乱新兴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基于此,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网络数据权属、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纠纷,针对数字环境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集中治理。
  随着新技术成果不断产生和分化,现行著作权法在新兴领域也面临诸多争议。其一,技术开发存在突破版权合法性边界的风险。例如,作为新型技术成果的典型代表,人工智能大模型的研发不可避免地使用海量文本与数据,利用深度学习算法进行数据处理与信息分析的过程可能落入复制权的规制范围。AI领域的版权立法空白,体现为合理使用侵权抗辩的适用障碍。其二,新型成果的版权属性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发分歧。技术开发过程衍生的软件程序、技术文档等可受到著作权保护,但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一类的新型成果样态,是否可作为受版权保护的客体之争仍未有定论。综上,著作权法在新兴领域的规制缺位,难以为技术创新提供稳定的法治保障,亟须构建适应新质生产力现阶段及未来发展需求的著作权法规范体系。
  目前,业界对于新兴领域的商标保护尚未给予足够关注,科创企业的商标规划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不少企业比较重视技术成果在研发阶段的专利和著作权保护,却容易忽视早期商标布局和品牌建设。实际上,作为区分关键技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在防御侵权假冒、拓展市场空间、提升品牌价值等多维度均具有重要价值。例如,发布聊天机器人模型ChatGPT的OpenAI实验室,推出大语言模型DeepSeek的深度求索公司,都是借助技术创新同步实现商誉增值的实例。具有前瞻性的商标保护策略可促进科创企业收获更多的市场关注度,并进一步转化为经济利益,新兴领域相关企业应及早开展商标布局,沉淀品牌价值。

聚焦产业特性,构建适配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在技术封锁与产业博弈加剧的全球化背景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日益凸显,政府应当结合新兴领域的产业特性,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出精准调整与规划。
  持续优化以促进专利转化运用为核心的专利保护体系。在提交专利申请前的准备阶段,着力实施专利预审机制,积极推动符合质量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在专利审查阶段,倡导实施多样的审查机制供申请主体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针对急需技术成果落地转化、及时应对侵权风险的申请者,提供优先审查通道。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明确将修改《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事项提上日程。同时,延迟审查模式也并行适用,从而为需筹备资金、完善技术或及时调整专利申请策略的申请者放宽时间期限。在最终的转化运用阶段,引导掌握关键技术的企业牵头组建专利池,协同开展专利布局。配套采取专利风险预警与维权支持等措施,实现从技术成果研发、申请授权至转化应用的全链条保护。
  加快新兴领域著作权立法进程,明确针对新型技术成果的著作权规制细则。一方面,就技术研发过程中训练数据的合法性问题,亟须修订合理使用制度,增设文本与数据挖掘的例外条款,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训练行为扫除侵权风险,鼓励企业利用现有数据资源进行技术创新不受到过分限制。另一方面,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等新型技术成果的可版权性问题,应立足我国新兴产业发展现状,结合既往司法裁判经验,明确针对此类成果可版权性的认定细则。对于由此衍生的多元主体介入的复杂权属纠纷,也有必要综合考量独创性贡献程度、版权激励效用最大化等因素,完善相应的权属判定准则。
  强化商标保护意识,发挥商标促进科技创新的独特激励作用。在法律规范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定,突出加大商标保护力度的立法倾向。在司法实践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4月24日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三件分别涉及假冒服务注册商标、“同一种商品”和“相同商标”的裁判标准,以生效裁判表明打击商标侵权、维护创新技术品牌商誉的司法态度。面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应敢于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处罚力度。从立法规制与司法保护两个维度,指向加强商标保护赋能创新发展的最终目标。
  新兴领域的技术创新是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强力引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是确保这一机制长久运作的最佳方式。在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我国将知识产权保护锚定新兴领域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是顺应时代要求的必然之举。有鉴于此,应深刻把握新兴技术研发与转化运用的特点,建立覆盖全周期、全链条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机制,为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引领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在全球科技与产业变革中彰显中国智慧与制度力量。

□华东政法大学 刘雅溦 阮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