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知识产权支持体育及其发展的参考指南》(摘录)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体育产业的三大特征
体育,是超越自我的精神坐标;知识产权,是引领变革的创新法则。当竞技之火与智慧之光交织相融,便能激荡起变革产业、赋能强国的时代洪流。202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确定为——知识产权和体育:各就位、预备、创新!宣告两者开启深度协同的新纪元——创新引领,制度护航,共同驱动体育产业驶向高质量发展的快车道。
近年来,随着体育强国战略的实施,我国体育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新阶段,逐步构建起规模庞大、结构多元、活力迸发的现代产业体系。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下,我国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维度加强体育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对体育的保护力度日益加大,促进作用显著增强。“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热辣滚烫,“苏超”“村BA”等民间赛事IP强势崛起,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从2014年的1.35万亿元跃升至2025年的超5万亿元,并有望在2030年突破7万亿元。
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与体育产业之间的紧密关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官网发布《通过知识产权支持体育及其发展的参考指南》,本版摘录《指南》的重点内容,敬请关注。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体育产业的三大特征
(一)体育产业的高效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体育产业高度依赖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其核心收入来源是对体育赛事、体育机构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管控与商业化运作,包括赛事独家转播权授权、赛事及运动队官方赞助合作等,商业价值覆盖全球范围。
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直接决定体育机构、赛事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效与可持续性,惠及运动员、运动队、体育联合会等所有利益相关方,各类主体均可通过知识产权商业化获取收益。版权和商标是体育产业最核心的知识产权类别,同时外观设计、专利、商业秘密等多元化知识产权,也是构建现代成功体育经济的关键。
(二)体育产业是一个多层次、多利益相关方参与的产业
体育产业具备金字塔式的多层级治理结构,由全球治理机构(如单项体育国际联合会)、地方(区域及国家)治理机构(如对应体育项目的国家/区域联合会)组成,各机构平行开展活动,影响知识产权分配与收入变现机制。
同时,体育产业涉及海量公共与私营利益相关方,核心包括运动员、运动队、各级体育联合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赛事组织方、广播机构、体育经纪公司、运动装备生产商、赞助商、场馆运营商等。所有利益相关方的业务开展,均依赖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的保护,运动员和团队更是可通过赞助协议获得高额收益。
(三)体育产业受多种法律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将体育与相关领域相结合
体育产业受体育专项规则与通用法律规则双重约束,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国际体育联合会制定的全球规则处于顶层,优先于区域、国家体育联合会的规则,大型体育赛事(如奥运会)均有明确的专项知识产权规则,主办国与城市须严格执行。
这类体育专项规则形成跨国“体育法”体系,瑞士法律在全球体育治理中占据核心地位,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总部设于瑞士,多数国际体育组织、体育合同均适用瑞士法律。同时,通用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竞争法等全面适用于体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兼具体育专项渠道与国际、国家通用法律双重来源,合同法更是体育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核心支撑。
体育领域的核心知识产权议题
(一)保护奥运财产及奥运标志
《奥林匹克宪章》明确对“奥林匹克财产”提供专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同时受《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约束,条约成员国需拒绝未经授权的奥运标志商标注册,禁止商业性使用,国际奥委会还享有奥运术语在域名使用中的特殊保护,各国也会出台专项立法强化保护。
(二)商标
1.注册条件
商标保护覆盖运动员、体育俱乐部、联赛、联合会、体育用品企业等所有主体,是打击假冒产品的核心手段。体育相关商标包含传统商标(文字、设计、吉祥物、签名、俱乐部标识)与非传统商标(三维、位置商标)。
商标须具备显著性,缺乏区分性的标识无法注册;赛事商标(如“城市+年份”“赛事名+年份”)若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可获得注册;运动员姓名、昵称、肖像、签名等均可注册商标,需提前约定代言协议终止后的商标归属。
2.保护范围
体育商标保护适用各国商标法通用规则,体育用品商标是假冒侵权重灾区,全球假冒行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第三方未经授权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体育商标、利用竞争对手商标开展营销等行为,均构成侵权,赛事组织方、运动员需强化商标保护与维权。
(三)设计
设计法是保护体育赛事外观、体育产品美学形态的重要工具,可保护吉祥物、奖杯、专属字体、运动装备的二维/三维造型,相比商标无需使用义务、保护范围不局限于特定商品服务。体育产业可通过WIPO海牙体系实现设计的国际保护,成为体育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著作权与邻接权
1.体育赛事表现及体育赛事记录的保护
普通体育赛事本身通常不构成版权保护的智力创作,但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艺术性体育表演可受版权或邻接权保护;运动员无法单独行使肖像权控制赛事商业开发,赛事拍摄若具备足够创造性,可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电影制片人可获得邻接权保护。
2.对广播机构的保护
广播机构的广播信号受邻接权独立保护,核心依据为《罗马公约》,但现有规则难以应对数字盗版与赛事直播侵权。体育赛事直播商业价值集中在实时性,快速禁令救济比损害赔偿更重要,各国可立法扩展广播组织权,打击互联网非法直播链接,体育专项规则可授予赛事转播权独家控制权。
3.体育赛事组织者的保护
赛事组织者的独家经营权无统一国际规范,主要依托“场馆控制权”实现,通过入场管控、媒体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实现对赛事视听权的完全掌控,是赛事商业开发的核心权利。
4.体育赛事相关数据库的保护
体育产业是数据产业,赛事统计、赛程等数据具备高商业价值,单纯数据因缺乏创造性无法获得版权保护,但数据汇编若具备原创性可受版权保护,欧盟等地区的数据库专门立法,也可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防范第三方“搭便车”式非法使用数据。
(五)图像权利
运动员的姓名、声音、肖像、签名、体态等形象相关权利,在不同法系中分别以肖像权、公开权保护,是运动员商业化的核心收入来源。
运动员可将形象权转让给专属实体运营,代言协议会宽泛界定形象权范围,电子游戏、周边产品等未经授权使用运动员形象,均构成侵权;协议通常包含道德条款,运动员声誉受损时赞助商可终止合作。
(六)防范不正当竞争:伏击营销
伏击营销指非官方赞助商未经授权与体育赛事建立关联、搭便车营销,分为直接侵权(使用赛事受保护知识产权)与间接侵权(不使用商标但暗示关联)两类,严重损害官方赞助商与赛事组织方利益。
大型赛事主办国通常出台专项立法(如伦敦奥运会、里约奥运会相关法案),划定“清洁区域”、禁止虚假关联,同时应对数字伏击营销(运动员社交媒体推广非官方赞助商),平衡赛事、赞助商与运动员利益。
(七)防止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体育产业竞争优势的核心,涵盖球队技战术数据、球探报告、运动员生理指标、运动装备研发机密、赛事运营信息等,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39条为核心保护依据。F1赛事法拉利与迈凯伦“间谍门”商业秘密窃取案、美洲杯帆船赛中的典型技术秘密争议案,彰显商业秘密保护在体育创新成果与主体竞争优势维护中的价值。需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运动员、技术人员就业流动自由的关系,体育数据在符合保密条件时,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八)实用专利
体育产业是创新驱动型产业,运动装备、训练设备、竞技技术的创新高度依赖专利保护,专利制度推动体育技术迭代升级,耐克鞋底等经典体育创新均依托专利实现价值,《专利合作条约》为体育相关发明提供国际专利保护通道。
(九)执行和争端解决机制
体育知识产权侵权(实体假冒、数字盗版)需快速高效维权,依据TRIPS协定,权利方可获得禁令、损害赔偿等救济,赛事直播盗版需紧急临时禁令。
体育行业依托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等专门争议解决机制,处理伏击营销、商业秘密、合同等知识产权纠纷,同时各国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处理假冒等侵权诉讼,形成多元维权体系。
(十)体育相关知识产权合同交易
知识产权是体育商业交易的核心“货币”,交易形式包括商标授权、转播权协议、赞助协议、场馆冠名权协议、商品商品化协议等。
商品化协议需明确授权知识产权、产品范围、地域、期限、费用、维权责任等核心条款;国际体育合同可约定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需确保获得所有权利人授权,避免赞助权益冲突。
《指南》最后提出各国依托知识产权推动体育发展的政策方向:一是完善本地法律体系,夯实体育知识产权创建、管理、执法的法律基础,保障快速维权;二是开展能力建设,增强体育从业者知识产权意识与实操技能;三是制定标准模板、清单等参考工具,简化体育知识产权运用流程。
(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 翻译:WPS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