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新规范5月1日起全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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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国明)4月29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年版)》和《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以下统称新规范)将自2026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新规范旨在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设计,让企业开办、变更、注销等各项登记、备案业务变得更清晰、更便捷、更安全。
新规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增加采集股东出资期限信息,补充完善因股东失权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登记业务材料,完善对登记联络员的信息管理,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新规范进一步明确实名登记确认程序,防范虚假冒名登记行为;优化经营主体迁移登记程序,经营主体无须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增加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信息采集项目,完善信用承诺内容。
新规范在强化登记规范性的同时,优化线上登记信息存储归档方式,强化对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应用,突出登记便捷、高效的特点。精简登记机关审核文书,适用于各类经营主体的登记、备案业务。
对于广大创业者、企业经营者和相关服务从业者来说,理解这套新规范,就如同掌握了一本最新的“经商导航手册”。新规范不仅是对表格和材料的简单更新,更是一次对登记管理实践经验的系统性梳理总结。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地登记机关尽快完成有关文书、材料规范的换用和系统改造工作,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培训宣传。自5月1日起,各地登记机关使用新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原《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同步废止。
据了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使用新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作出部署。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示,5月1日起,登记机关将对不符合新版规范要求的办件作退回修改处理。以全程网办方式办件的,4月29日前无法完成电子签名并提交办件的,建议选择线下方式办理或在5月1日后重新申报。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新规范的全面施行,必将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保护经营主体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创业活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增加采集股东出资期限信息,补充完善因股东失权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登记业务材料,完善对登记联络员的信息管理,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新规范进一步明确实名登记确认程序,防范虚假冒名登记行为;优化经营主体迁移登记程序,经营主体无须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增加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信息采集项目,完善信用承诺内容。
新规范在强化登记规范性的同时,优化线上登记信息存储归档方式,强化对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应用,突出登记便捷、高效的特点。精简登记机关审核文书,适用于各类经营主体的登记、备案业务。
对于广大创业者、企业经营者和相关服务从业者来说,理解这套新规范,就如同掌握了一本最新的“经商导航手册”。新规范不仅是对表格和材料的简单更新,更是一次对登记管理实践经验的系统性梳理总结。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地登记机关尽快完成有关文书、材料规范的换用和系统改造工作,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培训宣传。自5月1日起,各地登记机关使用新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原《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同步废止。
据了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使用新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作出部署。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示,5月1日起,登记机关将对不符合新版规范要求的办件作退回修改处理。以全程网办方式办件的,4月29日前无法完成电子签名并提交办件的,建议选择线下方式办理或在5月1日后重新申报。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新规范的全面施行,必将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保护经营主体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创业活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