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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兴宾规范酒类市场秩序

涉案商家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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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 黄红胜)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某商行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五粮液”,被兴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9日,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到该商行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展示销售的5瓶“五粮液”酒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5瓶“五粮液”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商行于2025年2月27日及2025年11月18日,分别从广西某公司购进52度“五粮液”酒共2件(规格:500ml/瓶×6)。首次购进单价为930元/瓶,金额5580元;第二次购进单价825元/瓶,金额4950元。2025年11月29日,该商行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情况下,从一名上门陌生人手中收购4瓶同规格“五粮液”酒,购进单价700元/瓶,总金额2800元(现金支付)。上述4瓶酒每2瓶装于一个红色“五粮液”专用包装袋内,与另一袋从广西某公司购进的2瓶装同款“五粮液”酒共同存放于店内中间货堆中待售。
  2025年11月30日,该商行以850元/瓶的价格售出前一日收购的4瓶“五粮液”酒,销售金额合计3400元,获利600元,后经投诉举报,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经四川省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授权鉴定师鉴定,2025年12月9日现场扣押的5瓶“五粮液”酒均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并附有相应查验信息。应投诉举报人要求,2026年2月2日,鉴定师对已售给投诉举报人的4瓶“五粮液”酒进行鉴定,判定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商品。
  该商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营冒用他人名称食品行为。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