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进”之后如何“严管”?
——从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主管之争谈如何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后半篇文章”
近期,一些地方围绕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的归属问题,引发了一场颇具典型性的争论:相关部门主张“谁审批、谁监管”,认为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理应由其牵头;有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强调市场监管部门“人手多、力量足、执法相对规范”,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故托管机构这类难以确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域应交由市场监管部门“兜底”。这番争论如同一面多棱镜,折射出“证照分离”改革在基层落地时面临的法治困惑、观念冲突与利益博弈,同时也将改革“后半篇文章”所面临的深层梗阻照得清清楚楚。
争论背后的底层逻辑
这场争论,表面看是有关部门间的权责协调问题,却深度暴露出三种值得警惕的治理逻辑。
一是“以批代管”的思维惯性依然顽固。相关部门一句“谁审批、谁监管”,看似紧扣改革原则,实则将核发营业执照等同于行业准入审批,把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与特定行业经营许可混为一谈。依此逻辑,市场监管部门岂非要对数以万计、分属不同行业的主体承担起包罗万象的“行业主管”之责?
二是“谁有力量谁兜底”。一些地方领导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人多力量大,就理所应当承担更多责任;人少且相对强势的部门则可以“全身而退”。这种将法定职责划分让位于力量博弈的权宜之计,背离了依法行政的根基,客观上形成了一种负向激励——越是“力量”强的部门越要“能者多劳”。
三是“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实践中遭遇“选择性无视”。相对于“谁审批、谁监管”的简便直观,判断“谁主管”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三定”规定进行复杂的职责溯源,这需要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担当精神。于是,一些地方倾向于便利行事,一面对“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缺乏足够认知,一面对“发照即为主管”的误读安之若素,甚至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厘清职责边界的行为曲解为推诿扯皮。
从更深层看,这场争论折射出“证照分离”改革后监管理念所面临的冲突。当“取消审批”被等同于“取消监管责任”,当后置许可部门因经营主体“无证”而心安理得地“不管”,当国家建立的政务服务“双告知”平台(实时推送登记注册信息,由监管部门自行认领)因无人认领信息而沦为摆设,当“双随机、一公开”这一监管方式的牵头协调职能被偷换概念地等同于实体行业主管责任——我们看到的不仅是监管漏洞和盲区,更是政府职能转变中“以批代管”传统思维带来的惯性冲撞。一些部门对“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认知,仍停留在“有审批才有职责”的初级阶段,对取消审批后,无须审批的一般经营活动的主动监管担当缺乏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而担负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和市场秩序维护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此过程中,因不当的“兜底”责任不仅时常需要面临较大舆论压力和问责风险,其依法主张权责一致的合理诉求也常被误读,这无疑会挫伤改革参与者的积极性。
该如何破局?
破除这一困局,不能仅靠基层的“重复式协调”,更不能任由“谁能干谁干”的蔓延,必须回到“证照分离”改革的顶层逻辑中寻求系统性解决方案。
首先,应从国家层面为“谁主管、谁监管”绘制一份权责明晰的“施工图”。建议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证照分离”改革等一系列改革事项清单,系统梳理本领域所有涉企经营事项的监管职责清单,特别是要明确取消审批、转为备案后,原先以审批为抓手的“原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具体包含哪些内容。这份清单应从根本上纠正“发照即为主管”的谬误,严格区分一般登记管理职责与特定行业主管职责,让各级领导干部对“谁主管、谁监管”有据可查、一目了然,不再仅仅依赖“谁审批、谁监管”的直观判断,更不应在“双随机、一公开”的机制形式下模糊监管职责本源。
其次,要用制度的刚性和技术的智慧彻底打通审管衔接的信息壁垒。政务服务“双告知”平台不应是单向的信息发布栏,而应升级为带有智能提醒、超时预警、统计分析功能的协同监管“中枢神经”。要建立监管部门刚性的信息认领和反馈问责机制,让“不认领、不响应”等同于“不履职”,用数据流带动业务流、监督流,确保登记信息“推得准、接得住、管得好”。
再其次,必须从观念和机制上纠正“无法确定主管部门就由市场监管部门兜底”的思维,健全权威高效的监管争议协调机制。上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将“证照分离”改革的核心要义、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原则作为必修课,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从“只知谁审批谁监管”转向“深刻理解谁主管谁监管”,从源头上扭转“以批代管”的路径依赖和“力量决定责任”的权宜思维。面对“四新经济”和改革深水区必然出现的职责模糊地带,司法行政部门不应置身事外,而应切实承担起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法定职责,敢于并善于依据“业务最相近、权责相统一、最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厘清责任。对于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这类与特定群体权益紧密相关、业务属性明晰的领域,在暂无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应明确由业务关联最密切的部门履行主管职责,建立“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联合监管机制。地方政府更应积极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从制度上明确并固定监管职责,这才是解决问题的长远之道。
最后,要为依法履职者正名撑腰。市场监管部门在改革中据理力争,并非推诿,而是在坚守“权责一致”的法治原则,是对改革负责、对监管工作负责的体现。各相关部门在对待基层反映的监管职责争议时,应当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而不是简单地以“担当作为”为名施压,强调所谓的“兜底”责任。这既是对法治精神的尊重,也是对敢讲真话、敢于坚持原则干部的保护和激励。
校外托管机构的“主管”之争,表面是有关部门间的权责协调问题,实质是“证照分离”改革从“放得开”迈向“管得住”过程中,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面临的一场深刻考验。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后半篇文章”,关键在于让“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长出牙齿。唯有在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的监管新格局中,才能真正实现对市场秩序与公共安全的有效守护,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筑牢根基。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管局 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