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A3:专题报道

破除行政性垄断 护航高质量发展

   本文字数:4496

  编者按


  党的二十大报告就“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专门部署,要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部门破除行政性垄断,加强反垄断执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同台竞技、公平竞争,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本报特邀专家学者就破除行政性垄断、加强反垄断执法对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加以分析,以飨读者。

专家解读1


  行政性垄断是相对于市场经营主体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即市场垄断)而言的,一般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不是市场主体自身的经济行为,而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并由此导致对市场竞争的实质限制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具有多方面危害性。首先,行政性垄断具有与市场垄断一样的危害性,即人为在相关市场上限制竞争甚至“消灭”竞争,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扭曲资源配置,抑制经济活力,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使得消费者利益受损、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机会受到排挤。其次,从行为发生作用的广度和深度看,行政性垄断较之市场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更为严重。因为行政性垄断是行政主体依靠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组织和行政手段实施的,这对市场竞争的破坏往往很严重甚至是致命的,其影响范围广泛而持久。再次,行政性垄断还具有市场垄断不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如容易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产生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破坏国家法治统一,损害政府应有的公正形象。党中央高度重视打破行政性垄断,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于破除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高质量发展和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 王先林


专家解读2


  2015年以来,我国逐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四条明确:“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竞争政策既规范企业行为,也规范政府行为。具体而言,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有两项重要任务,一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二是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党中央明确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企业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政府不当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规定,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第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需要积极倡导竞争文化,引导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风尚。在各级政府部门全面普及竞争政策理论,以更好地推动市场经济建设,消除不公平竞争对经济发展的危害。通过竞争合规指引,引导政府部门自觉守法经营。从近年来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执法情况看,我国政府部门公平竞争意识亟待加强。因此,反垄断执法机关除了倡导经营者加强竞争合规建设,还可制定政府竞争合规指引,引导政府部门强化竞争合规工作。此外,我国还应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对新出台政策(包括招投标)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做好政府政策措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过加强反行政性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助力营造最优营商环境。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 王 健


专家解读3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反垄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属于行政性垄断范畴,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破坏力巨大。
  公权力不当行使、不公平对待市场主体对市场竞争的干预和破坏,是行政性垄断的本质,也是其区别于市场垄断最突出的特点。实践中,行政性垄断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大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通过限制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排除、限制相关市场内的竞争。第二,直接给予特定经营者非市场化的竞争优势。第三,政府行为往往成为企业反竞争行为发生的诱因或反竞争行为效果的加强因素。
  上述行政性垄断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造成资源错配或配置效率低下。从经济层面看,由于有政府干预和介入,行政性垄断比市场垄断潜在的危害更大,对市场经济的破坏力也更大。如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指定网约车车载设备厂家和型号的行为,剥夺了其他网约车车载设备生产厂家的经营自由,将其排除在网约车车载设备的市场竞争之外,助长垄断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消磨企业创新精神,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从政治和社会层面看,济宁市财政局仅给予国营公交公司财政补贴等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等行为,容易导致政企不分,扰乱国家行政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正是由于行政性垄断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巨大破坏力,我国作出一系列部署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强调“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这就需要通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等举措,来打破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做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针对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破除行政性垄断,强化畅通循环领域执法办案,将有为执法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能有效帮助行政机关增强公平竞争意识、加强自律监管自我整改,从而打破各类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进一步畅通经济“主动脉”和“微循环”,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创造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更加优良的竞争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如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指定网约车车载设备厂家、型号的行政性垄断行为,使网约车可以自主选择不同车载设备厂家的产品,维护了哈尔滨市网约车车载设备市场准入的公平性和生产经营的自由性,恢复了哈尔滨市网约车车载设备市场的公平竞争。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济宁市财政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促使济宁市财政局将民营公交公司平等纳入管理并享有财政补贴,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保障了生产经营标准的平等性,有利于维护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优化营商环境。
  综上所述,破除行政性垄断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于破除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高质量发展和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孙 晋


专家解读4


  破除行政性垄断是优化营商环境及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抓手,着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会损害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和经济自由权,影响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进而弱化营商环境的法治根基,而且容易导致全国市场呈现“块块分割”与“条条分割”局面,阻碍商品、服务、技术、数据等要素在全国市场的合理化配置。
  反垄断执法机构持续加大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一系列破除行政性垄断案件,促使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得以恢复,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社会公平竞争意识逐步增强,取得显著的法治示范效果。以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为例,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另一起垄断案发现怀化市住建局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怀化市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要求怀化市城区两家燃气经营企业相互划分市场份额,统一管理与销售业务,其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上述行为导致两家公司实施分割充装市场的垄断行为长期存续,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强有力的执法,打破相关行业因滥用行政权力设置的市场壁垒,维护统一 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进一步畅通经济“主动脉”和“微循环”,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同时,依法向涉案行政机关上级单位提出行政建议,督促涉案行政机关整改,增强各级政府部门的市场意识和公平竞争理念,促使市场秩序快速恢复公平竞争有序。从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布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执法案件信息看,每一起反垄断执法机构都依法向涉案行政机关上级单位提出行政建议,或者督促涉案行政机关完成整改、废止相关文件,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例如,在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中,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的行政建议书要求,高密市政府不仅应当责令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停止本案行政性垄断,而且应当加强对该行政执法局后续行为的监督与指导,从而夯实对本案行政性垄断的整改效果。同时,依据行政建议书的要求,高密市政府应当要求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举一反三,确保后者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时,能够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切实发挥本案的合规引导效应,增强行政主体的守法意识。在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和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发出行政建议后,涉案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而被地方执纪部门问责追责,树立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权威,提升反垄断执法监管威慑力,进一步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由上述分析可知,破除行政性垄断是一项需要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体及社会公众联合推动的系统性工程,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能构建统一开放、畅通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为市场主体打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法治环境,增强创新发展动力,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有效保障,并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助益。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翟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