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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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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结合实际,梳理出经营主体关注的若干重点问题并作出解答。本期刊发《新〈公司法〉中的“那些人”》。
  问: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三种职务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约定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调整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两种职务,放宽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范围,董事会中董事长以外的其他董事,也可以根据章程约定的方式被选举为法定代表人。依据:新《公司法》第十条。
  问:新《公司法》施行后如变更法定代表人,哪些情形可以不修改章程?
  答:新《公司法》规定章程中应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法,同时调整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范围。因此,以下两种情形需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同步修改章程:
  1.公司原章程只记载了原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的,应将相关条款改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法;
  2.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而新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新《公司法》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的,应调整相应条款中的职务表述和产生方式。
  上述两种情形外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无需调整章程条款,如:原章程记载“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且新法定代表人也是新任经理的。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五条。
  问:公司是否必须设董事、监事?
  答:1.公司至少设一名董事,除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外,其他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2.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一致同意或者有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
  3.股份有限公司有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
  依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问:哪些情况要设置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答:应当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有两种:1.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且没有监事会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
  应当设置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形:所有设监事会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即至少要有一名职工代表监事。
  应当设置外部董事的情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比如董事会成员为五人,则至少三名应当是外部董事。
  应当设置独立董事的情形: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依据: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答: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问:《公司法》修订后,董事的责任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新《公司法》除对董事的忠慎义务和责任进行了细化,还明确了董事的新责任:
  第一,董事会应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发现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应进行催缴。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董事应确保公司没有违反法律、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向他人取得公司、母公司股份提供资助。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公司解散时,董事为清算义务人,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外,应由董事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供稿